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勞簡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勞簡字第21號原 告 趙偉盛 呂亜實 林義雄 張靜芬 被 告 賴孔勝即愛維根蔬食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所載「新臺幣貳拾捌柒仟元」,應更正為「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元」。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一、原告主張:第(六)點」所載「爰依據承攬法律關係無備位請求」,應更正為「爰依據承攬法律關係為備位請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馮姿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