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勞簡字第2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陳杰正

原告
趙偉盛
原告
呂亜實
原告
林義雄
原告
張靜芬
被告
賴孔勝即愛維根蔬食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所載「新臺幣貳拾捌柒仟元」

,應更正為「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元」。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一、原告主張:第(六)點」所載「爰依據承攬法律關係無備位請求」,應更正為「爰依據承攬法律關係為備位請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陳杰正

書記官 馮姿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