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勞簡字第21號
- 原告
- 趙偉盛
- 原告
- 呂亜實
- 原告
- 林義雄
- 原告
- 張靜芬
- 被告
- 賴孔勝即愛維根蔬食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所載「新臺幣貳拾捌柒仟元」
,應更正為「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元」。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一、原告主張:第(六)點」所載「爰依據承攬法律關係無備位請求」,應更正為「爰依據承攬法律關係為備位請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