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勞簡字第25號
- 原告
- 楊建新
- 被告
- 艾弗式農業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學銀
- 訴訟代理人
- 陳正中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補正下列事項並將補正資料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應提出業已依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證明。
㈡被告應提出其與原告為委任關係之相關證據(如是否曾依公司法第29條之規定委任原告)及公司員工是否需簽到、簽退、員工請假之流程及原告經營決策公司所有事務之相關證據資料。
三、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