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勞簡字第25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石蕙慈

原告
楊建新
被告
艾弗式農業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學銀
訴訟代理人
陳正中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補正下列事項並將補正資料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應提出業已依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證明。

㈡被告應提出其與原告為委任關係之相關證據(如是否曾依公司法第29條之規定委任原告)及公司員工是否需簽到、簽退、員工請假之流程及原告經營決策公司所有事務之相關證據資料。

三、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