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勞簡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勞簡字第25號 原 告 楊建新 被 告 艾弗式農業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學銀 訴訟代理人 陳正中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補正下列事項並將補正資料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應提出業已依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證明。 ㈡被告應提出其與原告為委任關係之相關證據(如是否曾依公司法第29條之規定委任原告)及公司員工是否需簽到、簽退、員工請假之流程及原告經營決策公司所有事務之相關證據資料。 三、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