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勞簡字第28號
- 原告
- 吳連德
- 訴訟代理人
- 吳麗如法扶律師
- 被告
- 儀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達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2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應於10日內針對起訴狀內容提出答辯狀暨檢附證據寄送本院,並自行以雙掛號送達繕本(影本)予原告,及提出送達證明到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