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勞簡字第28號
- 原告
- 吳連德
- 訴訟代理人
- 吳麗如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
- 被告
- 儀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達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1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店勞簡字第28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1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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