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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勞簡字第2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吳連德
訴訟代理人
吳麗如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
被告
儀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1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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