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小字第1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小字第1105號原 告 田竹右安日式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好 被 告 王玉皇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6日以106 年度店補字第674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106 年9 月9 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未依限繳納裁判費,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尚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