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小字第73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店小字第737號
- 原告
- 黃朝明
- 被告
- 源元進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宏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行政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張青鑫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