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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小字第8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洪翠芬洪翠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店小字第89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景翔
被告
龍洋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張子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8日下午5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行政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彥潔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如以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參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各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洪翠芬

        書記官 陳柏志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法 官 洪翠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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