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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建小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石蕙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建小字第9號

原告
大集國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豪
訴訟代理人
許竹君
被告
黃秀珍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傳證人李文隆。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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