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消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消小字第2號 原 告 楊銘智 被 告 台灣生醫富麗康股份有限公司景美醫美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鍾佳亨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