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簡字第1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267號原 告 群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哲 訴訟代理人 陳信福 王良正 被 告 台北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雯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 月7 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第四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柒佰參拾肆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後附計算書,關於訴訟費用額之計算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陳尚鈺 附表: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650元 由原告預付第一審證人周琮凱旅費 530元 由被告預付第一審證人李世正旅費 530元 由被告預付第一審證人嚴立賢旅費 844元 由被告預付第一審證人臺農雄旅費 530元 由被告預付第一審證人戴立閔旅費 530元 由原告預付第一審證人吳瑞鈺旅費 530元 由被告預付第一審證人戴立閔旅費 530元 由原告預付第一審證人周琮凱旅費 530元 由原告預付第一審證人李世正旅費 530元 由原告預付合 計 7,7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