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簡字第12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267號
- 原告
- 群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哲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福
- 訴訟代理人
- 王良正
- 被告
- 台北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鄭雯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 月7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第四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柒佰參拾肆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後附計算書,關於訴訟費用額之計算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650元 由原告預付 第一審證人周琮凱旅費 530元 由被告預付 第一審證人李世正旅費 530元 由被告預付 第一審證人嚴立賢旅費 844元 由被告預付 第一審證人臺農雄旅費 530元 由被告預付 第一審證人戴立閔旅費 530元 由原告預付 第一審證人吳瑞鈺旅費 530元 由被告預付 第一審證人戴立閔旅費 530元 由原告預付 第一審證人周琮凱旅費 530元 由原告預付 第一審證人李世正旅費 530元 由原告預付 合 計 7,7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