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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簡字第1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賃費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蔡寶樺
  • 法定代理人
    劉景漢、張嘉倫

  • 原告
    捷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康和儷舍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288號 原   告 捷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漢 訴訟代理人 梁新鋒 被   告 康和儷舍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嘉倫 訴訟代理人 石耀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賃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有規約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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