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288號
- 原告
- 捷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景漢
- 訴訟代理人
- 梁新鋒
- 被告
- 康和儷舍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嘉倫
- 訴訟代理人
- 石耀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賃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有規約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