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簡字第1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賃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288號 原 告 捷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漢 訴訟代理人 梁新鋒 被 告 康和儷舍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嘉倫 訴訟代理人 石耀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賃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有規約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