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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288號

給付租賃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捷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漢
訴訟代理人
梁新鋒
被告
康和儷舍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嘉倫
訴訟代理人
石耀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賃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有規約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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