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288號
- 原告
- 捷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景漢
- 訴訟代理人
- 梁新鋒
- 被告
- 康和儷舍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嘉倫
- 訴訟代理人
- 石耀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賃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2行後段、第3行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