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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288號

給付租賃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捷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漢
訴訟代理人
梁新鋒
被告
康和儷舍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嘉倫
訴訟代理人
石耀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賃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2行後段、第3行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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