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簡字第1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賃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288號原 告 捷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漢 訴訟代理人 梁新鋒 被 告 康和儷舍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嘉倫 訴訟代理人 石耀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賃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1 日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2行後段、第3行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