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3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尚友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豐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6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