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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32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蔡寶樺

上訴人
即被告
尚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豐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6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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