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330號
- 原告
- 全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秋伶
- 訴訟代理人
- 高榮富
- 被告
- 頂宏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鳳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1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行政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釐清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