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354號
- 原告
- 李毅賢
- 訴訟代理人
- 簡美璿
- 被告
- 大板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哲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 法定代理人
- 陳俞安
朱碧珍
陳林素珍
陳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償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2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行政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釐清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