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簡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230號原 告 人生安然雲端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勛元 被 告 張紀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16日上午11時55分,在本院行政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釐清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