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簡字第4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店簡字第438號

原告
黃柏鈞
法定代理人
陳夢婷
被告
晶仁國際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鑑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6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參加被告舉辦的比賽,於報到時,被告有向原告法定代理人拿取原告健保卡核對無誤後始發放號碼牌讓原告參加比賽,比賽結果原告獲得第一名。嗣於頒獎時,被告再次要求原告法定代理人出示健保卡核對,卻認原告參賽資格不符,而取消原告之獲獎資格,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比賽第一名之獎品,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獎品。

二、被告辯稱略以:原告報名的是小寶貝爬行比賽、寶寶推車比賽。惟原告參加的是下午1時30分之嚕嚕車比賽,原告沒有比賽的資格。報名活動辦法最上方均有紅字特別註明:「現場請攜帶健保卡或寶寶手冊進行備查,前三名均須提供證件確認資格,如有資格不符將取消獲獎資格,並由次名次遞升。」。原告參加下午1時30分之嚕嚕車比賽之寶寶出生年齡限制為民國102年11月1日至103年11月30日,而原告出生年齡為102年6月12日,已超過比賽之出生年齡。現場雖有要求核對寶寶年齡,然大型比賽人數眾多而無法嚴格控管,所以才在報名網站標註比賽規則及年齡限制云云,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於105年11月6日在臺北市中正運動中心舉辦CreativeBaby創寶貝2016親子幼兒健身房比賽,原告參加下午1時30分之嚕嚕車比賽,得到第一名,然於頒獎時,被告公司人員再次要求原告法定代理人出示健保卡核對後認原告參賽資格不符,而取消原告之獲獎資格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真正。

㈡查被告舉辦各項活動之活動辦法或注意事項,均已註明:「現場請攜帶健保卡或寶寶手冊進行備查,前三名均須提供證件確認資格,如有資格不符將取消獲獎資格,並由次名次遞升。」等語,有被告提出比賽活動之網頁擷圖可參(見本院卷第29-31頁)。原告之出生年齡為102年6月12日,惟原告所參加下午1時30分嚕嚕車比賽之寶寶出生年齡限制為102年11月1日至103年11月30日,已超過嚕嚕車比賽項目規定之出生年齡。被告公司人員於比賽前查驗原告資格時固有疏失,然原告法定代理人對報名之項目及現場所參加比賽之嚕嚕車項目非其報名之項目,應知之甚明,原告參加年齡不符之嚕嚕車比賽,其法定代理人亦顯有過失。審酌參賽寶寶之年齡資格影響比賽之公平性,且被告於活動辦法及注意事項已載明「如有資格不符將取消獲獎資格,並由次名次遞升」之規定,應不因工作人員查核之過失及原告法定代理人之過失變更參賽寶寶之年齡資格及活動辦法之規定。原告既不符合嚕嚕車比賽之參賽資格,被告依活動辦法規定取消原告之獲獎資格,尚無不合。

㈢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獎品,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