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1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024號原 告 群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哲 原 告 群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德天下B 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2,000 元(630,000元+37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