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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1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陳杰正

原告
人生安然雲端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勛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紀榮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原告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倘其數項標的自經濟上觀之,其利益不超出終局標的之範圍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之聲明為:(一)確認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71653號債務人人生安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債權不存在。(二)確認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71653號債務人安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債權不存在。(三)確認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71653號債務人陳勛元債權不存在。(四)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54984號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核其四項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雖不同,但原告倘獲勝判決,最終所獲得之客觀利益均為原告無庸依本院104年度北院民公君字第456號公證書公證之租賃契約給付租金予被告張紀榮,是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雖有不同,但前後請求事項互為依存並具競合關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三、依此,本件訴之聲明第一至三項部分,係請求確租金債權不存在,其訴訟標的金額依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71653號執行卷宗所附105年11月21日北院隆105司執丑字第71653號債權憑證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45,025元;訴之聲明第四項部分,則係請求撤銷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54984號給付租金強制執行程序,其訴訟標的金額依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執行卷宗所附聲請狀記載,執行標的金額為136,125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二者價額最高者定之,即應核定為245,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裁判費2,6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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