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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154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石蕙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54號

原告
品亮衛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芳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曾聲請對被告騰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133,700 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3,7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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