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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洪翠芬
  • 法定代理人
    張仲宇

  • 原告
    凡森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宗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93號 原   告 凡森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仲宇 被   告 陳宗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8,7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28,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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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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