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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蔡寶樺
  • 法定代理人
    張嘉驊

  • 原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464號原   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驊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代理人  曾冠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亭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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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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