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489號
- 原告
- 謝玉都
- 被告
- 荷商柯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莫杰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因
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
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及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登記,其所擔保之債權額總
計為新臺幣(下同)24,660,000元(計算式:3,360,000元+
21,300,000元=24,660,000元),而供擔保之物即新北市○○
區○○段○○路○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
之權利範圍為111/10000,於原告於民國106年起訴時之價值應
為1,347,917元(計算式:22,200元/平方公尺×547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1/10000=1,347,917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供擔保之物價額為計算基準即1,347,91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