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505號
- 原告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 訴訟代理人
- 陳鴻瑩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虹旺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6,69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
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