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陳杰正
- 法定代理人鄧翼正
- 原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虹旺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505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虹旺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69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 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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