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594號原 告 林松霖 法定代理人 林世泓 劉宗英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耀光即小時候眷村美食館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58元(加班費21,715元+提繳勞工退休金專戶30,643元=52,35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其中請求給付加班費21,715元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半數即500 元,故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