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石蕙慈
  • 法定代理人
    邱語薇

  • 原告
    香港商盛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648號原   告 香港商盛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語薇 訴訟代理人 蔡幸頤 上列原告與被告包坤田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曾聲請對被告包坤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203,428 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3,42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尚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