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736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訴訟代理人 李勝利 被 告 陳順安即順安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003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2,0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