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7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766號
- 原告
- 楊建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弗式農業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弗式農業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為新臺幣(下同)336,44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