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816號 原 告 鎮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佳慧 被 告 彭月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94,800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9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