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846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846號

原告
邑田國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羿騏
訴訟代理人
劉毅民

上列原告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窩窩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9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