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9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936號原 告 群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哲 訴訟代理人 王良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