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9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981號原 告 蕭翰人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登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14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惟原告係因請求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之1/2 即1,38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