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9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981號
- 原告
- 蕭翰人
- 訴訟代理人
- 蔡銘書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登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14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惟原告係因請求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之1/2 即1,38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