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訴字第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訴字第15號
- 上訴人
- 群璨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偉
- 被上訴人
- 科勁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誕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為簡易程序所適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107 年10月15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遲至107 年10月17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本院收文狀章戳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