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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訴字第15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石蕙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訴字第15號

上訴人
群璨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偉
被上訴人
科勁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誕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為簡易程序所適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107 年10月15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遲至107 年10月17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本院收文狀章戳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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