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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勞小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蔡寶樺
  • 法定代理人
    朱鴻達

  • 原告
    張錦岳
  • 被告
    烏來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勞小字第14號 原   告 張錦岳 被   告 烏來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鴻達 訴訟代理人 洪英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8日上午11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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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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