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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勞簡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洪翠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勞簡字第2號

原告
林冠霓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新加坡商泰樂互動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釐清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洪翠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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