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勞簡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勞簡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嘉鵬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藍軍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顯鑫
上列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年8月1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