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小字第12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店小字第1210號
- 原告
- 津綻石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盛國明
- 訴訟代理人
- 簡政賢
- 被告
- 律泉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煒峰 原住新北市○○區○○街000號25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