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1502號
- 原告
- 紫硯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業翔
- 訴訟代理人
- 陳尚旻
- 被告
- 周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錯誤轉帳之款項。然被告住所地係設在新北市五股區,此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置於本院卷末證物袋),依前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向非管轄法院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