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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150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洪翠芬

原告
紫硯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業翔
訴訟代理人
陳尚旻
被告
周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錯誤轉帳之款項。然被告住所地係設在新北市五股區,此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置於本院卷末證物袋),依前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向非管轄法院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洪翠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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