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小字第5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549號
- 原告
- 田竹右安日式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全好
- 被告
- 王玉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7 年度店補字第15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寄送至原告起訴狀所載設於新北市淡水郵政第5之37號信箱,遭退回(已退租),嗣於107年3月15日送達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居所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原告寄件信封所載地址),由捷運888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受僱人王建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答詢表乙紙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