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小字第6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店小字第628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美瑩
- 複代理人
- 黃彰玲
- 複代理人
- 俞欣潔
- 被告
- 極發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元自民國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被告極發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玖佰玖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其中新臺幣肆元由被告極發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捌仟元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柒元為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極發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陸佰捌拾元為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