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小字第9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921號
- 原告
- 冠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光成
- 訴訟代理人
- 黃絹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平康藥局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被告平康藥局之登記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92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平康藥局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被告平康藥局之登記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小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