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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建簡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石蕙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建簡字第3號

上訴人
林麗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世駿即廣怡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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