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10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072號
- 原告
- 雄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古雄
- 兼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鍾開榮律師
- 被告
- 追擊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㨗
- 被告
- 朱聖豪即日日新玩具店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起訴裁判費。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不當得利、利息、違約金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追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共計新臺幣(下同)223,200 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所規定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房屋市價,法院於核定房屋交易價值時,尚需參酌該房屋坐落位置、面積、結構、新舊及鄰近房屋交易價額等資料,必要時並得命提出鑑定報告。經查,原告所提出關於請求遷讓被占用之房屋經國泰不動產估價師勘估後所提出之估價報告書,依同法第77條之2 規定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77,695元(計算式:757,695元+28萬元+14萬元=1,177,6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附此說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