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1125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125號
- 原 告
- 田維瀚
- 被 告
- 衣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技術顧問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107 年度司促字第6604號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7,42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經本院以107年度店補字第54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3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乙紙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