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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1125號

給付技術顧問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125號
原   告
田維瀚
被   告
衣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技術顧問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107 年度司促字第6604號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7,42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經本院以107年度店補字第54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3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乙紙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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