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13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311號
- 原告
- 張素容
- 被告
- 矩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怡芳
- 訴訟代理人
- 王聖舜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9 月5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