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546號
- 原告
- 曾馨慧
- 被告
- 順檍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弘憶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裝修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釐清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店簡字第1546號
弘憶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裝修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釐清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