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5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六合益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俊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淑貞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