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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
    蔡寶樺
  • 法定代理人
    馮樹永

  • 當事人
    福盛機械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71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樹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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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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