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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陳杰正

  • 當事人
    羅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盛機械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319號 原   告 羅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誠 訴訟代理人 李書麟 陳振經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盛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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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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