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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洪翠芬

  • 當事人
    匯創有限公司朱俊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35號 原   告 匯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璋 被   告 朱俊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9,834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49,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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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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